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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钱用在替丈夫还债上了是对还是错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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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钱用在替丈夫还债上了,是对还是错?


近日,因死亡赔偿款处理意见分歧,婆婆洪某状告媳妇方某一案,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,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方某付给被扶养人婆婆洪某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55000元。宣判后,婆媳双方均表示服判。


事情缘由要从2008年3月30日说起。


当日,被告人方某的丈夫郑某,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,不幸身亡。后经开化县交警大队调解,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方某,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0余万元。郑某早年丧父,母亲洪某改嫁,郑某长大后娶媳妇做生意,因经营不善,欠下了许多债务。


因此方某拿到赔偿款后,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丈夫生前的债务。于是,她把大部分赔偿款都用在了偿还这些债务上,剩余部分则打算留作抚养还未成年的儿子,也就没有把钱交给婆婆。


然而,婆婆知道此事后,产生不满。认为赔偿款中应当有她的份额,并多次向媳妇索要,媳妇则坚持赔偿款中属于洪某的生活费可以给,但死亡赔偿金洪某无权参与分配。双方发生了争执。眼看无法拿到自己的“份额”,婆婆洪某再也忍不住了,于是一纸诉状将媳妇告上了法庭,要求分配死亡赔偿款。


收到诉状后,方某感觉十分委屈:这2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款大部分都用于偿还丈夫生前债务了,剩余部分要用于抚养未成年的儿子,难道说做错了,婆婆为啥还要告自己呢?方某由此感觉非常困惑。


对此,负责审理此案的开化法院民一庭法官吾新民给出了解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: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由此可以看出,清偿债务应当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。


由此,本案方某可以将死者的遗产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,但这20多万元死亡赔偿款并非全部都是死者的遗产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本案中死亡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归死者父母所有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,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,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。因此,方某不能将属于洪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,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。


据此,洪某要求方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是合法的。( 徐肖富 通讯员 陆世良 胡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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